(2017)苏09民终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侍某与华某2、盐城市龙冈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2,金某1,杨某,侍某1,盐城市龙冈小学,华某1,范某,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2(系华某1之父),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金某1之母),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法定代理人:金某2(系金某1之父),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系金某1之母),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侍某1。法定代理人:孙玉梅(系侍某1之母),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理人:侍某2(系侍某1之父),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盐城市龙冈小学,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法定代表人:管德勇,该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俊,该小学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庆,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某1。法定代理人:华某2(系华某1之父),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范某。法定代理人:沈某(系范某之母),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沈某,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华某2、金某1、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侍某1、原审被告盐城市龙冈小学、华某1、范某、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某1、杨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某1、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1、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金某1、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