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吉新、扶金菊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吉新,扶金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吉新,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扶金菊,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廻龙山居委会迎宾北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8914488-4。负责人尹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夏吉新、扶金菊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湘12民终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夏吉新、扶金菊申请再审称:原判不支持自己要求撤除涉案路段高压线线路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涉案路段高压线线路虽从再审申请人房屋跨越,但其架设高度距再审申请人房屋达59.2米,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要求,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路段高压线线路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形成了现实的危险,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拆除涉案路段高压线线路设施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原判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综合上述意见,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吉新、扶金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方 晶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