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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小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刑初63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小仔,曾用名段太详,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建宁县。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小仔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建辉、陈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小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小仔从1995年开始,在家中用木材和无缝钢管制造枪支1支用于狩猎,因射击效果不好,便将枪支拆散存放于家中。2002年前后,段小仔发现射钉器发射效果好,便比照射钉弹的口径,用无缝钢管制成枪管,用木材加工制成枪托,并组装成枪支1支。段小仔自制组装的枪支使用射钉弹作为底火,射击效果好,段小仔便用该枪支狩猎,并长期持有存放于家中。2011年前后,段小仔在家中自制短枪1支,并持有存放于家中。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小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小仔自1995年起,在家中用木材和无缝钢管制造枪托1把、枪管4根,并利用枪托、枪管组装成枪支用于狩猎,由于射击效果不好,被告人段小仔便将枪支拆散存放于家中。2002年前后,段小仔发现射钉器发射效果好,便比照射钉弹的口径,将无缝钢管制成枪管,再用木材加工制成枪托,然后将枪托与枪管组装成枪支1支,因该枪支使用射钉弹作为底火,射击效果好,段小仔便使用该枪支狩猎,并长期持有存放于家中。2011年前后,被告人段小仔在家中自制短枪1支,并持有且存放于家中。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段小仔家中查获自制枪支1支、自制短枪1支、气枪1支、枪管4根、枪托1个、射钉弹100粒、铅弹75粒、钢珠4粒、扁锉1把、木工锯1把、木工刨1把,并依法扣押。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小仔自制的以射钉弹为底火用于狩猎的枪支1支,枪管的材质为金属,枪柄为木质,枪全长101.8厘米,枪管口径为7.3毫米,发射机构和击发机构正常,可以正常发射,枪口比动能为12.16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段小仔自制的短枪1支,枪管材质为金属,该枪支全长35厘米,枪管口径13毫米,枪械故障无法进行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段小仔被传唤至建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和讯问,段小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小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的自制枪支1支、短枪1支、枪管4根、枪托1个、木工锯、木工刨、扁锉、射钉弹、钢珠、铅弹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段某的证言;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段小仔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仔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规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小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段小仔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段小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小仔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自制枪支1支、自制短枪1支、气枪1支、枪管4根、枪托1个、射钉弹100粒、铅弹75粒、钢珠4粒、扁锉1把、木工锯1把、木工刨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火琴审 判 员  杨香梅人民陪审员  俞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