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立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成,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成及其辩护人姜亚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7时许,被告人赵立成驾驶冀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513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徐淮方向118公里+560米路段处时,撞到路面保洁养护人员赵某,致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立成驾车逃逸。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赵立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排除逃逸情节,仍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赵立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驾车返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赵立成已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9.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立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赵立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高某、刘某、曹某、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检验照片、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收条、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立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立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赵立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立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立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梅玲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人民陪审员  周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