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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蔡家俊与李京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93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对原告蔡家俊与被告李京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渝01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你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四行“先后二次原告”更正为:“先后二次向原告”。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