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钢花申请执行高文虎、乌吉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钢花,高文虎,乌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08号申请人钢花,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文虎,男,1975年2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乌吉木,女,1977年8月20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钢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文虎、乌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法院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