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冰霜、张瑞平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霜,张瑞平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冰霜,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大学文化,郑州市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性林、殷德红,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瑞平,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大学文化,郑州市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关押,同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书记员章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冰霜及其辩护人张性林、殷德红和被告人张瑞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冰霜和张瑞平在郑州市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销售农药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天津塘沽农药厂农药登记证号,生产“十字秀”商标的15%精喹禾灵乳油(俗称除草剂)并进行销售,销售所得货款部分由张瑞平收取、转账。2015年10月,嘉鱼县新街镇农药经销商肖某通过大韩公司销售人员乔某,购买该产品销售给新街镇105家民户,导致1533.1亩大白菜药害损失。经鉴定,大韩公司销售“十字秀”商标的15%精喹禾灵乳油为不合格产品;大白菜受损是施用十字秀“精喹禾灵”除草剂套装产品直接造成的;种植户因大白菜受损减产的经济损失为858536元。案发后,韩冰霜和张瑞平赔偿了受害种植户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生产不合格的农药,并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进行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韩冰霜的辩护人辩称,嘉鱼县物价局鉴定,韩冰霜销售给嘉鱼县新街镇105户农户15%精喹禾灵乳油,致1533.1亩大白菜药害,造成经济损失858536元。其鉴定依据不规范,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误。归案后,积极赔偿了全部农户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3日,韩冰霜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郑州市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韩公司),其岳父张某为法人代表、张瑞平为股东,韩冰霜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开发、推广、服务、有害生物防治、农作物种植。公司并代卖其他公司生产的相关农药产品。天津市塘沽农药厂于1990年12月注册成立,2006年停止生产农药产品。2015年6月,韩冰霜在公司无生产农药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天津市塘沽农药厂的登记证号,生产“十字秀”注册商标的15%精喹禾灵乳油并进行推广销售。该产品由韩冰霜在市场上购买半成品,自己调配制成。同年10月,嘉鱼县新街镇农药经销商肖某通过大韩公司业务员乔某购买了19件该产品,每件160包,价格24320元。货款通过转账给张瑞平收取。肖某分别销售给新街镇种植大白菜的105户农户,农户使用后,出现药害。肖某随即退货5件,价格6400元。并报警。经嘉鱼县农业局派员抽样取证,并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检验授权站检验,该送检的“十字秀”15%精喹禾灵乳油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嘉鱼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根据田间损失评估报告、受损农户药害面积统计,药害面积1533.1亩。其中造成岑某1、胡某、聂某2三农户药害面积为236亩,经济损失为132160元。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户受损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该产品直接造成。归案后,韩冰霜、张瑞平已赔偿了受损农户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嘉鱼县公安局扣押大韩公司违法经营款80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和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2012年3月23日,郑州市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张某,张瑞平系该公司股东,韩冰霜为实际出资人。2.天津市塘沽农药厂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该厂于1990年12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农药生产、销售等。因厂房拆迁,2006年停止生产农药产品的有关情况。3.嘉鱼县农业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和调查报告证明:2015年11月9日,农户在肖某处购买“十字秀”除草剂,使用后,蔬菜地出现药害,行政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有关情况。4.抽样取证凭证证明:嘉鱼县农业局抽取肖某销售的部分“十字秀”15%精喹禾灵乳油的情况。5.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检验授权站检验报告证明:嘉鱼县农业局送检的“十字秀“15%精喹禾灵乳油,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6.销售农药数量和面积统计表证明:受损农户购买农药数量和受损面积的有关情况。7.嘉鱼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嘉价鉴字(2015)5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嘉鱼县农业局提供的15%精喹禾灵乳油检验报告、田间损失评估报告、受损农户药害面积统计表,新街镇105户农户,药害面积1533.1亩,损失价值为1533.1亩×800元/亩×70%﹦858536元。8.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大白菜药害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大白菜受损是施用十字秀“精喹禾灵“除草剂套装产品直接造成的;减产经济损失为858536元。9.郑州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银行部门汇款凭证证明:肖某在该公司购买十字秀15%精喹禾灵除草剂并已支付货款和退货返款的有关情况。10.证人岑某1、胡某、聂某1的证言均证明:2015年10月间,均在肖某处购买了“十字秀”精喹禾灵乳油并在自家田地进行使用后出现药害的有关情况。岑某1购买农药46包,使用面积16亩;胡某购买农药55包,使用面积40亩;聂某1购买农药250包,使用面积180亩。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我通过河南省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乔某,分四次购买了19件,每件160包的“十字秀”15%精喹禾灵乳油除草剂,合计货款24320元。分别销售给105户农户,2200包左右。因农户使用后,出现了药害,我退货了5件,对方返款给我6400元。我和使用农户将该情况向农业局执法大队报了案。12.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我到大韩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销售除草剂。2015年9月,嘉鱼县的肖某联系我购买19件“十字秀”除草剂,货款汇在张瑞平的账户上。10月20日左右,肖某打电话说使用后,出现了药害。11月份,他退货了5件。公司的老板是韩冰霜和张瑞平。13.证人刘某、韩某、樊某、杨某、王某的证言均证明:在大韩公司工作,生产的产品由老板韩冰霜配方再生产进行销售的有关情况。14.生产车间所拍摄的有关照片证明:大韩公司生产“十字秀”15%精喹禾灵乳油的有关情况。15.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证明:2016年2月4日,嘉鱼县公安局已收到郑州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80万元;同年4月7日,暂扣该公司违法经营款80万元。16.谅解书证明:受损农户均已收到赔偿款并对韩冰霜、张瑞平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明:韩冰霜和张瑞平均系抓获归案的情况。18.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述。针对被告人韩冰霜的辩护人提出销售15%精喹禾灵乳油给105户农户,致药害面积1533.1亩,造成经济损失858536元的事实认定。嘉鱼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根据田间损失评估报告、受损农户药害面积统计表,作出药害面积1533.1亩,损失价值为858536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作出减产损失为858536元的司法鉴定。该药害面积由农户自报,无现场勘验笔录,受损农户105户,只有岑某1、胡某、聂某1三人的陈述材料,无其他受损农户的陈述材料,且三人未作全部损失还是减产损失的陈述。故该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有瑕疵,认定损失价值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岑某1、胡某、聂某1三人田间大白菜减产的损失,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经核算,岑某1药害面积16亩、胡某药害面积40亩、聂某1药害面积180亩。三农户所种植的大白菜药害损失为:236亩×800元/亩×70%﹦1321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冰霜、张瑞平生产不合格的农药,并冒充合格的农药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归案后,韩冰霜、张瑞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损农户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三农户经济损失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按刑法调整处理。对其他农户造成损失,证据不足部分,可按民法原则调整处理。韩冰霜的辩护人辩称农户受损面积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误的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冰霜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二、被告人张瑞平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2020年7月30日止。)三、嘉鱼县公安局扣押郑州大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款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