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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24号之一申请人路某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华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路某某与被申请人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路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783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路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南路东侧、南横二路南侧天洋城4代·东方红小镇8-2-3105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路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南路东侧、南横二路南侧天洋城4代·东方红小镇8-2-3105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