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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夏贤容与陈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贤容,陈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夏贤容,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永川区人。被执行人:陈其华,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永川区人。申请执行人夏贤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陈其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夏贤容与被执行人陈其华(2017)渝0118执9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