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德强、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强,陈玉华,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80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钱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杨德强与被执行人陈玉华、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392600元及本金280万元自2013年12月1日始的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4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镥杰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玉华、钱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陈玉华、钱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