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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敏学与刘清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学,刘清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654号原告:赵敏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刘清龙,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赵敏学与被告刘清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清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敏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诉至贵院。被告刘清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原告赵敏学受被告刘清龙的雇佣为其从事消防工程,被告刘清龙尾欠原告赵敏学工程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4月25日偿还尾欠的劳务欠款,逾期不还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被告刘清龙没有偿还尾欠原告赵敏学的劳务欠款。原告赵敏学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欠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利率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刘清龙雇佣原告赵敏学为其从事消防工程,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清龙作为雇主,要受劳务合同的约束及时足额的支付尾欠原告赵敏学的劳务费用30000元。故对原告赵敏学要求被告刘清龙给付劳务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赵敏学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赵敏学与被告刘清龙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超过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未显失公平,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赵敏学要求被告刘清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清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赵敏学劳务欠款3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开始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2元,减半收取298.11元,由被告刘清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