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念强、查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念强,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宋念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查祥,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862号宋念强与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3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