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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春芳与彭水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芳,彭水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808号原告程春芳,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水平,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芳诉被告彭水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程春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程春芳负担。审判员  刘子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