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尹凤柱、刘青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尹凤柱,刘青,尹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50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镇江市润州区镇江国际工业品城K区1幢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509794-3。法定代表人乔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凤柱,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青,女,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系尹凤柱之妻,。被执行人尹健宇,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凤柱、刘青、尹健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一、被告尹凤柱欠原告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5850元并承担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尹凤柱、刘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尹健宇对被告尹凤柱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94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为3875元由被告尹凤柱、刘青、尹健宇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尹凤柱、刘青、尹健宇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成工易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110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