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水池与林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池,林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790号原告:周水池,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伟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周水池与被告林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水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水池以林伟鹏已将借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水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水池负担。审判员  卢忠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鑫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