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文进、黄承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进,黄承意,王嫣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进,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承意,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嫣然,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文进因与被上诉人黄承意、原审被告王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文进及原审被告王嫣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被上诉人黄承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文进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7)皖0705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上诉人出具的借条系胁迫所写,是赌资,被上诉人没有交付款项也没有出具相关凭证证明。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显然错误。黄承意当庭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黄承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周文进立即向原告黄承意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止);2、判令被告周文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文进于2016年9月12日向黄承意出具借条借款14万元,并注“10月份后每月做计划还5000元整”。2016年10月23日,原告黄承意与被告周文进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承意(黄承意微信号):个能先转点钱过来,刘成在问我要钱了。Lucky-Z(周文进微信号):我现在也没有钱有就转给你了……”。后周文进未按期归还借款。另查,被告周文进、王嫣然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文进主张该借款系赌资,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周文进主张借款没有交付,但从被告周文进庭审中陈述其所发微信“有钱就准备还给原告”的意思可知,被告周文进未按借条上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4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周文进借款是在与王嫣然婚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周文进与王嫣然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文进、王嫣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承意借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周文进、王嫣然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周文进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2016)皖0705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证明黄承意和周文进等人经常在一起赌博。被上诉人黄承意质证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法院并没有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一起赌博。经查,在上诉人周文进提交的该份裁判文书中,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周文进与被上诉人黄承意在一起赌博,仅仅是上诉人周文进答辩称其与他人是通过黄承意在某酒店的赌场上相识,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周文进的证明观点。被上诉人黄承意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向一审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周文进是否向黄承意借款14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周文进是否向黄承意借款14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黄承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周文进向其出具的借款14万元现金的借条,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文进上诉称,其出具给黄承意的借条系受其胁迫所写,黄承意没有交付款项也没有出具相关凭证证明。本案中,黄承意主张的周文进出具借条借款时间是2016年9月12日,但在当年的10月23日,周文进仍然通过微信与黄承意正常聊天并称“我现在没有钱有就转给你了……”。诉讼中,周文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胁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违法,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周文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范道云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