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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晓与梁世才、余妙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梁世才,余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梁世才,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被执行人余妙琴,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17)粤0306民初14733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梁世才、余妙琴价值人民币998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等额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梁世才、余妙琴价值人民币99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瑞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孝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