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治明、刘肖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治明,刘肖民,徐强强,刘翠平,张冒强,刘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治明,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经商,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7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肖民,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汶上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强强,男,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和县,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刘翠平,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7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张冒强,男,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汶上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刘传乐,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汶上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治明、刘肖民、徐强强、刘翠平、张冒强、刘传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治明、刘肖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162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郑治明、刘肖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依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2015年4月,被告人郑治明、刘翠平帮助郑某1(已判刑)对购买的海量邮箱数据进行筛选。被告人刘肖民从郑某1处购买200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在QQ群内销售。同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肖民利用郑某1从网上购买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注册钱宝网账号,获取钱宝卷,被告人郑治明联系钱宝店铺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获利15000余元。同年7月,被告人徐强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注册钱宝网账号,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同年8月,被告人郑治明、刘翠平从网上购买大量邮箱数据,用软件筛选关联苹果手机ID的账号及密码。2016年2月,被告人刘肖民从网上购买大量邮箱数据,又租用袁某(另案处理)编写的软件,在被告人刘传乐、张冒强帮助下筛选关联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二、盗窃的事实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郑治明盗取171部苹果手机的ID账号及密码,以申请退款的方式盗窃ID内充值余额,在QQ群内出售。2016年2月,被告人刘肖民盗取81部苹果手机的ID账号及密码,以申请退款的方式盗窃ID内充值余额,在QQ群内出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治明、刘肖民、徐强强、刘翠平、张冒强、刘传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治明、刘肖民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郑治明、刘肖民应数罪并罚。郑治明有自首情节;刘肖民、徐强强认罪态度较好;刘翠平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张冒强、刘传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治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肖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徐强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刘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张冒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刘传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八台、主机硬盘三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郑治明、刘肖民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盗窃定性、次数错误,且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1、2015年4月,上诉人郑治明、原审被告人刘翠平帮助郑某1(已判刑)对购买的海量邮箱数据进行筛选。上诉人刘肖民从郑某1处购买200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在QQ群内销售。2、2015年六七月份,上诉人刘肖民利用郑某1从网上购买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注册钱宝网账号,获取钱宝卷,上诉人郑治明联系钱宝店铺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获利15000余元。3、2015年7月,原审被告人徐强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注册钱宝网账号,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4、2015年8月,上诉人郑治明、原审被告人刘翠平从网上购买大量邮箱数据,用软件筛选关联苹果手机ID的账号及密码。5、2016年2月,上诉人刘肖民从网上购买大量邮箱数据,又租用袁某(另案处理)编写的软件,在原审被告人刘传乐、张冒强帮助下筛选关联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二、盗窃的事实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上诉人郑治明在苹果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盗取苹果ID账号及密码,申请游戏充值退款再折价转卖的方式,非法获利10000余元。2016年2月,上诉人刘肖民利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利20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载明:公安机关在徐强强安徽省界首市租住处搜查出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2台、手机1部、无线猫池1台、快递单47张、手机SIM卡231个、银行卡14张、U盾4个、钱包1个,并扣押了以上物品。在刘肖民山东省济宁市租住处搜查出电脑主机2台、硬盘3块、手机3部,并扣押了以上物品。2、亳州市公安局亳公网勘字(2016)38、39、40、41、42、45、46号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13张载明公安机关提取了郑治明、徐强强、刘肖民电脑硬盘中,刘肖民、徐强强、张冒强、刘传乐手机中,刘肖民U盘中的信息。3、上海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弘某司某(2016)物检字第95、9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送检硬盘中“行云邮箱管理.exe”具有批量导入邮箱账号和密码,验证邮箱账号和密码是否正确并保存验证结果,获取邮箱账号收件箱中的邮件内容的功能;“邮箱验证1.1.e”具有批量导入邮箱账号并保存至变量,使用阿某账号登录后访问阿某网址,并截取网页中字符串的内容保存,访问阿某其他固定网址,根据网站返回内容将变量写入程序所在根目录下不同文件中的功能;“钱宝注册机.e”具有访问钱宝网址,按照规则批量填写网页元素,并提交网页表单的功能。4、上海钱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钱宝网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情况说明载明:因业务复杂多样,无法评估相关账号通过参与雷拍和充值应用市场获得宝券投入的成本;无法评估相关账号和钱宝网商家交易套现的真实次数和金额。5、钱宝网注册协议、钱宝微商平台服务协议载明钱宝网注册及服务的相关规定。6、郑某1、郑治明、刘肖民等人获取钱宝券的情况表载明251个钱宝号共获取钱宝券823210券,价值8232.1元。7、利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电话记录载明注册钱宝公司账号需要实名认证,要求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一致。8、农行交易明细清单载明郑治明农行账号交易的具体情况。9、利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载明六原审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六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利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向苹果公司、阿某公司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对方不予回复;核查被害人被盗苹果ID账号的情况亦无进展。12、被害人潘某、张某、李某1、季某、白某、徐某、阮某、王某、丁某、朱某、李某2、邢某、孙某陈述:潘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2月20日被盗,内有286元;张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2月24日、4月17日两次被盗,4月18日发现账号多了100元;李某1苹果ID账号于2016年1月份被盗;季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1月份被盗,内有594元;白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3月份被盗,内有302元;徐某苹果ID账号于2015年11月份被盗,内有240元;阮某苹果ID账号于2015年10月份被盗;王某苹果ID账号于2015年10月份被盗;丁某苹果ID账号于2015年年底被盗,内有300余元;朱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1月份被盗,未造成损失;李某2苹果ID账号于2012年11月被盗,内有1300元;邢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4月份被盗,内有200元左右;孙某苹果ID账号于2016年3月2日被盗,账号无损失。13、证人汪某(郑某1妻)的证言:2014年年底,郑某1从网上购买了林某、三多软件开始扫淘宝账号。郑某1先从网上购买邮箱数据,因为有乱码,其帮助整理后由郑某1导入林某、三多软件,软件筛选出注册过淘宝账号的邮箱号存入文件夹中,郑某1在网上转卖淘宝账号。2015年上半年,郑治明、刘翠平夫妻从浙江回到利辛,也帮助郑某1用软件处理数据,端午节时离开利辛。后郑治明、刘翠平、刘肖民一起回到利辛,淘宝账号不好扫了,开始注册钱宝网。后来钱宝网不好做了,郑治明、刘翠平、刘肖民到山东去了。14、证人郑某2(郑某1父亲)的证言:郑某1在家中开网店,家中的电脑是郑某1用的。15、证人刘某1(徐强强表妹)的证言:2016年正月十三,徐强强让其到他界首市租房处帮忙,每月工资2000元。后徐强强给了其三四十个钱宝网账号,让其做钱宝网任务;又给了其四十余个钱宝网账号,让其每天进行游戏充值,获取充值返现。16、证人刘某2(刘传乐表弟)的证言:2015年3月的一天,刘肖民告诉其郑某1在淘宝上卖淘宝账号能挣钱,后刘肖民到安徽去干了几天的淘宝账号生意。同年年底,刘肖民通过昵称“其实我介意”的QQ号告诉其利用苹果手机的漏洞返钱或者利用软件盗取淘宝账号转卖一天能挣几千元,有时能挣一万余元。刘肖民、刘传乐和张冒强住在一起。17、证人袁某的证言:其在网上出售自己编写的两款软件,一款具有扫描邮箱的功能,一款具有验证苹果ID账号的功能。客户从网上买入邮箱数据,用软件提取邮箱订单,筛选出注册苹果ID账号有游戏充值的邮箱,再通过邮箱找回密码,将密码修改后向苹果公司申请游戏退款,申请成功的就可以将账号转卖或用于苹果商城的游戏充值。昵称“其实我介意”的QQ号是其客户的。18、同案犯郑某1供述:2014年6月左右,其开始接触淘宝刷单。后其在网上购买十多亿条邮箱数据,包括账号和密码,再使用专用软件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淘宝账号在网上销售。2015年初,因为淘宝账号限购其不销售淘宝账号了,开始在网上购买可以注册钱宝网账号的个人资料,注册钱宝网后签到获取钱宝卷,再用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共获利15000余元。19、上诉人郑治明供述:2015年4月,其和刘翠平从浙江回到利辛家中,帮弟弟郑某1将从网上购买的邮箱数据导入专用软件进行筛选,生成的文件夹再发给郑某1,后因母亲生病其离开利辛。不久其和刘肖民开始预谋骗取钱宝券,其利用郑某1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数据,在钱宝网注册获取钱宝卷,再通过钱宝商铺使用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共获利10000余元,其分得4000余元,其中一个老家阜阳的人给其套现1000元。2015年9月,其在网上发现帮助苹果手机用户申请游戏退款可以谋利,后刘肖民发现一款软件,通过导入邮箱账号可以自动筛选有游戏充值的苹果ID账号。其和刘肖民遂开始用软件筛选苹果ID账号,再进行游戏退款,将账号中的余额按半价多一点的价格转卖获利,款项均汇入其农行账号,其获利10000元左右。其所用的邮箱账号是郑某1、刘肖民发给其的。郑某1被抓后,其到山东租住处将所用三台电脑的硬盘拆除交给刘肖民保管。20、上诉人刘肖民供述:2015年2月左右,其联系郑某1开始销售淘宝账号。郑某1交给其的淘宝账号每组5个,内容包括淘宝账号、密码、支付宝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价格按照等级3元至18元不等,其加价后在网上出售。其做了一二个月,获利8000余元。期间,其还介绍三个人卖给郑某1等级低的淘宝账号,郑某1投资了几十万元。3月左右,郑某1联系其销售阿里数据,包括邮箱账号、密码、阿里密码。其做了一个月,获利40000元。6月,其和姐姐刘翠平、姐夫郑治明一起到郑某1利辛老家,郑某1将从网上购买的8000余条银行卡数据发给其,其用钱宝批量注册软件注册钱宝号,再批量签到获取钱宝券,郑治明负责套现,其中一次套现1000元。做钱宝一个月,三人每人分得4700元。8月左右,其和刘翠平、郑治明回到山东济宁,刘翠平夫妻在网上学习了通过苹果ID账号退款获利的方法,并将方法教给其。春节后,其让张冒强、刘传乐帮着其从网上购买了五六百万条收据,用软件筛选有游戏充值的苹果ID账号,再进行游戏退款,将账号中的余额按3.4折转卖,其获利20000元左右。21、原审被告人徐强强供述:2015年五六月份,其在网上购买了2000条以上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数据,用于注册钱宝网获取钱宝券,然后在自己经营的钱宝商铺用买空卖空的方式套现。其还在自己的商铺帮一个利辛人套现1000元左右。22、原审被告人刘翠平供述:2014年12月,其让弟弟刘肖民向郑某1学习销售淘宝账号,刘肖民说郑某1提供的淘宝账号比较贵。2015年三四月份,其和郑治明回到利辛老家,帮郑某1用软件扫描他从网上购买的邮箱数据,筛选出的账号由郑某1销售。干了十多天,郑某1给了5000元,5月份因母亲生病其和郑治明离开利辛。后刘肖民将其送回利辛,刘肖民、郑治明、郑某1开始做钱宝的生意,大概一个月时间,每人分了几千元,后刘肖民回济宁继续做钱宝。八九月份,其和郑治明到济宁租了房子,在网上发现可以通过苹果ID账号退款获利,其将方法教给刘肖民。后刘肖民在网上请人制作了一款软件,导入邮箱账号后自动筛选有游戏充值的苹果ID账号。其和郑治明利用郑某1、刘肖民提供的大量邮箱数据开始用软件筛选苹果ID账号,再进行游戏退款,将账号中的余额折价转卖,获利一二万元。郑某1被抓后,郑治明到济宁将其使用的电脑拆散,硬盘在刘肖民处保存。23、原审被告人张冒强供述:2015年春节,其表哥刘肖民告诉其通过苹果ID账号退款可以谋利,并将方法教给其。后刘肖民从网上购买大量的邮箱数据,发给其的就有50000条以上,包括邮箱账号、密码等数据,其帮刘肖民用扫号软件筛选苹果ID账号。其获取了60条左右的苹果ID账号和密码,并发给刘肖民,刘肖民怎么变现其不清楚。24、原审被告人刘传乐供述:其和刘肖民是同学,二人合租一房。2015年三四月,刘肖民告诉其在网上贩卖淘宝账号可以谋利,账号是郑某1提供的。后刘肖民还到利辛做钱宝的生意,为此在网上买了大量的身份信息等数据。当年夏天,刘肖民和郑治明、刘翠平研究出通过苹果ID账号退款谋利的方法,后刘肖民开始用扫号软件筛选苹果ID账号并申请退款谋利,并将方法教给其,其帮着刘肖民用软件筛选苹果ID账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治明、刘肖民、原审被告人徐强强、刘翠平、张冒强、刘传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治明、刘肖民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郑治明、刘肖民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郑治明有自首情节;刘肖民、徐强强有坦白情节;刘翠平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张冒强、刘传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郑治明、刘肖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苹果ID账号和密码,并进行资金申退,转卖账号获利,显属盗窃,对二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盗窃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二上诉人盗窃次数系依据在上诉人电脑中提取的退款统计表格,该表格存在大量重复,与被害人陈述亦有矛盾,不能采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照二上诉人供述确定盗窃金额。对二上诉人所提原判认定盗窃次数错误,且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对郑治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刘肖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徐强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刘翠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冒强、刘传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即“三、被告人徐强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刘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张冒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刘传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八台、主机硬盘三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郑治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肖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上诉人郑治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刘肖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梅林审判员 罗炜审判员 杜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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