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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荣英与王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荣英,王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59号原告丁荣英,女,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鹏,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荣英诉被告王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鹏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原告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鹏所有的冀J×××××号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