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尚海宁与广饶康福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宁,广饶康福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50号原告:尚海宁,男,汉族。被告:广饶康福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多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庆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海宁诉被告广饶康福中草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尚海宁负担。审 判 长 张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永禄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