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敬来与钟晓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来,钟晓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3757号原告李敬来,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史闻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灵燕,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晓初,男,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曾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敬来诉被告钟晓初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闻红、吴灵燕,被告委托代理人曾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9日,原告接到侨香村管理处员工蔡女士电话,被告知原告位于侨香村三栋22B的房屋因为被告在楼上23B搞装修可能会受到影响,请原告去检查下有无漏水等情况。原告随即去到侨香村,与蔡女士及被告的装修师傅一同查看了22B的房屋情况。经检查发现,原告其中一个卧室的天花板被打穿,钢筋裸露在外,屋内一片狼籍。随后蔡女士通知侨香村管理处其他工作人员,与被告的装修师傅一同到23B察看,才发现被告在装修时擅自将洗手间扩大,墙壁外移,直接砌在楼下原告卧室的天花板上,并在地板上打沟槽、打孔,重新走管道等,严重破坏了房屋原来的结构。原告随即通过侨香村管理处与被告进行联系,但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态度蛮横,对该问题置之不理。由于被告违反《侨香村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合同承诺书》的规定,擅自扩建洗手间的使用面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洗手间,而且在卧室上方安装洗手间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下的伦理认知,在他人头上“拉屎撒尿”的行为本身也是无法被普通住户所接受的,该行为对原告的内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恢复原样,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房屋至今无法入住,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本案符合相邻纠纷的特征,相邻关系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原、被告双方作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被告可以依法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是其应该在不违法的合理限度内行使其权利,并且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使用的行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被告的违规装修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房屋顶被打穿,并且被告将卫生间扩大至原告卧室上方,对原告造成威胁。在房屋建设时,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和墙面的重量与其他房间的建设要求是不相同的,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在建设时经过特殊处理,并且对墙面的重量也有特殊要求,被告如此改变,将使得原告的卧室房顶时刻面临可能产生漏水、房顶承重出现问题,对原告房屋使用带来隐患,并且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现时的侵害。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也不应该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厨房等上方,原告主张恢复原状既有事实依据又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将侨香村23B房屋洗手间恢复原状;二、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原告受损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破坏房屋无法入住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在自己房屋进行装修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一直与原告进行协商,被告愿意对被打穿的天花板进行修复,或者原告自己找人修复被告承担修复费用,但原告对此不予理会。对原告起诉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侨香村3栋22B的房屋业主,被告系侨香村3栋23B的房屋业主,两家的房屋上下相邻,户型相同。2014年12月19日,原告接侨香村管理处通知,得知其位于侨香村3栋22B的房屋可能因楼上被告装修受到影响。原告随即与侨乡村管理处工作人员蔡某、被告的装修师傅一同查看了22B的房屋情况,发现次卧(注:户型图显示为书房)的天花板被打穿,留下直径约1厘米的孔洞,洞口周围的涂料部分脱落。随后,原告一行人来到楼上23B房屋对应位置查看情况,发现被告为扩大卫生间面积擅自打掉原来的卫生间墙壁,将卫生间墙壁位置外移约30厘米后重新砌墙,新砌的卫生间墙壁位于原告次卧的天花板上面。原、被告遂为此发生纠纷,侨香村管理也因此向被告发出《装修违规处理通知单》,以“卫生间扩大,楼板打穿,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整改。2015年1月10日,被告请求侨乡村管理处退还装修押金,管理处查看后发现被告已经将卫生间的墙壁恢复原状,遂为被告办理退款手续。2015年2月27日,被告在未到侨香村管理处办理再次装修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卫生间墙壁外扩至原告次卧上方。侨乡村管理处获悉情况后,向被告发出第二份《装修违规处理通知单》,要求被告停止装修,恢复原状,但被告至今没有对违规装修的卫生间墙壁进行整改并恢复原状。本院认为,被告对属其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不动产所有权,其进行装饰装修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正当合法行为,但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被告行使权利不能逾越合理的界限,以不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且在装修过程中打穿楼板,导致原告房屋的天花板受损,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仅损害了原告的相邻权益,给原告房屋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但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也不会影响原告使用自己的房屋。另一方面,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打穿楼板,在原告房屋的天花板上留下了直径约1厘米的孔洞,洞口周围的涂料部分脱落,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轻微,只需要简单修缮即可恢复原状,并且该损害后果只局限于次卧一个房间内,原告将整个房屋长期空置归咎于被告明显不符合情理,综合考虑被告打穿楼板造成的损害后果大小、打穿楼板与房屋空置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同时期房屋的市场租金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1万元,对原告过高的损失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晓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深圳市福田区侨香村3栋23B房屋卫生间的原状,并修复深圳市福田区侨香村3栋22B被损坏的天花板;二、被告钟晓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敬来房屋空置损失1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敬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原告负担3442元,被告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家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