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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万丽、黄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丽,黄真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丽,女,汉族,197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易瑞,潢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真明,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李银真,女,汉族,1983年1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黄真明的妻子。上诉人万丽因与被上诉人黄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易瑞,被上诉人黄真明的委托代理人李银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左立新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