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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小红与李勇延、娄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红,李勇延,娄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25号原告:温小红,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军,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延,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县人,住海宁县,身份证地址:海宁县,被告:娄鹏飞,男,199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县人,住海宁县,原告温小红与被告李勇延、娄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温小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温小红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