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小红与李勇延、娄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红,李勇延,娄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25号原告:温小红,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军,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延,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县人,住海宁县,身份证地址:海宁县,被告:娄鹏飞,男,199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县人,住海宁县,原告温小红与被告李勇延、娄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温小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温小红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