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晓燕、乔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燕,乔聚科,张玲玲,威海聚盛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505号申请人:于晓燕,女,汉族,住文登区。被申请人:乔聚科,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申请人:张玲玲,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第三人:威海聚盛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聚科。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威海聚盛源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慧帆书记员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