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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钟立华与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华,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48号原告:钟立华,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思恒,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幢10层1025号。负责人:徐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立华诉被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立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钟立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立华撤回对被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85元,由原告钟立华自行承担(原告钟立华已预交1285元)。审判员  徐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