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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万英与国务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861号起诉人熊万英,女,1943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起诉人诉称,因受违法官员的迫害,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未依法处理。起诉人通过媒体看到,在2013年两会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总理承诺“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起诉人想弄清这句话的真实含义,以便了解去���南海找总理反映情况,是否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但至今未收到国务院的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务院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国务院向起诉人公开“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这句话真实含义的信息;二、本案诉讼费由国务院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国务院信息公开,但国务院并无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起诉人和国务院之间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熊万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玮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