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孙文辉、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辉,李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辉,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李忠辉,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孙文辉与李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4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文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辉履行(2016)云04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忠辉应当负担的执行标的,即申请执行诉讼标的: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0元、负担执行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忠辉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3900.00元,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文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忠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李忠辉长期外出不归,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文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