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绩溪县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94号原告:绩溪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新城华庭A5幢239号。法定代表人:冯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秋艳,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绩溪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绩溪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