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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胜斌、钟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斌,钟志红,韦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85号申请执行人马胜斌,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钟志红,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韦宇广,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马胜斌申请执行钟志红、韦宇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宇广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85号马胜斌申请执行钟志红、韦宇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