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胜斌、钟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斌,钟志红,韦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85号申请执行人马胜斌,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钟志红,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韦宇广,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马胜斌申请执行钟志红、韦宇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宇广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85号马胜斌申请执行钟志红、韦宇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