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伟新高娃与永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伟新高娃,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29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士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伟新高娃,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永红,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伟新高娃与永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伟新高娃与永红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171404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已被建设银行保全,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伟新高娃与永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安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少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