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靖与缪长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缪长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长灿,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夏靖因与被上诉人缪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靖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夏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李连漪书 记 员 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