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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靖与缪长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缪长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长灿,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夏靖因与被上诉人缪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靖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夏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李连漪书 记 员  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