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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耿某、朱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某,朱某1,朱某2,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儒,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1,女,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2,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某,女,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耿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1、朱某2、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耿某与朱某1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朱某1返还耿某相应彩礼款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