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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边盛强,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智才,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庆海。被执行人:刘夫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一鼎塑业有限公司、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海瑞特工贸有限公司、黄庆海、刘夫荣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9993971.6元、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506529.92元(含借期内利息328718.21元、逾期利息167604.59元、复利10207.12元),以及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999397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复利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了七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庆海名下奥迪牌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山东栋明铝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名下六套房产、被执行人东营振宇水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套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黄庆海、刘夫荣名下一套房产,但以上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车辆登记手续。未再发现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5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