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炳萤、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萤,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萤,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创业北路1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创业北路117号的银行存款247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