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1、李某某2等与尤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赵某1,赵某3,赵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2民初875号原告尤某某,女,1945年12月12日,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吕会芝,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1,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李某某2,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李某某3,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赵某1,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赵某1委托代理人暨被告赵某2,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赵某3,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赵某4,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树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伟、刘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会芝,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继承人李某某4于1989年1月28日再婚,婚前我有四个子女,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李某某4有三个儿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我和李某某4靠种菜维持生活,除了两个动迁房外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李某某4在2014年春节后给我写一份遗嘱,把他在两处房产中的份额全部给我,让我老年有一个保障。李某某4在2014年7月27日心脏病发作去世,之后多次与他的三个儿子协商,要求将房产证改为我名,但协商多次未果,无奈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某4自书遗嘱有效,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在新抚区和抚顺开发区两处住房所有权部分。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某4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198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四名子女,即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李某某4婚前有三名子女,即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2014年7月27日,李某某4去世。李某某4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某某4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建筑面积61.31平方米,所有权人李某某4,与尤某某共同共有;一处位于抚顺开发区,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所有权人尤某某,与李某某4共同共有。2014年3月1日,李某某4自书遗嘱一份,约定其去世后前述两处房产其所有份额由原告独自继承。辽宁大学司法中心对李某某4自书遗嘱上其本人的签名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某某4办理保险时的签名进行比对,鉴定结果为两份签名同一人书写,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注销户口证明、产权证、遗嘱、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有权订立遗嘱确定其遗产的继承权人。李某某4生前订立书面遗嘱由其妻子尤某某继承其两处房屋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某42014年3月1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二、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建筑面积61.31平方米,所有权人李某某4,与尤某某共同共有)中属于李某某4所有的份额,由原告尤某某独自继承;三、位于抚顺开发区(建筑面积64.68平方米,所有权人尤某某,与李某某4共同共有),中属于李某某4所有的份额,由原告尤某某独自继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树毓人民陪审员 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燕本判决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