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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莹、李晓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李晓丽,李婉如,王芹,周翔,高绍宝,杨云英,张宁,刘丰夏,杨晓峰,刘轶,闫超,赵娜,张魏国,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李婉如,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芹,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周翔,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高绍宝,男,195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杨云英,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张宁,女,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丰夏,男,194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刘轶,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店区。申请执行人:闫超,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赵娜,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张魏国,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莹、李晓丽、李婉如、王芹、周翔、高绍宝、杨云英、张宁、刘丰夏、陈俊梅、杨晓峰、夏怀楠、刘轶、闫超、段继强、赵娜、林允昌、张魏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0391执1180号、1181号、1182号、1184号、1185号、1186号、1187号、1188号、1189号、1190号、1202号、1203号、1206号、1208号、1210号、1213号、1216号、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3618元,已执行636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63618元的债务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