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同娟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娟,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378号原告:王同娟,女,1989年01月18日出生,住安义县。被告:陈琳,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义县。原告王同娟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同娟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娟以被告陈琳已付清欠款2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同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同娟负担。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