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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同娟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娟,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378号原告:王同娟,女,1989年01月18日出生,住安义县。被告:陈琳,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义县。原告王同娟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同娟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娟以被告陈琳已付清欠款2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同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同娟负担。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