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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吴业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业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17号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业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业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