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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6498号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俞可成,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权。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乔彬,负责人。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货款8,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被告以传真方式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机器设备,货款金额8,400元;结算方式为款清发货。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付款2,520元、于2017年2月28日付款5,880元,合计付款8,400元。然被告经多次催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设备。后原告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诉至本院。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上述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网银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货款,应当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因被告未能供货,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履行向被告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400元;三、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长远机电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年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