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伟财、王培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伟财,王培志,胡俊雷,王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176号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疆新源县青年街076-1号。法定代表人:曾建斌,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部经理。被告:李伟财,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培志,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胡俊雷,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泉,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伟财、王培志、胡俊雷、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吴 冯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依特奴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