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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朴东伟与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东伟,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37号原告:朴东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杜金玲,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朴东伟诉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朴东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朴东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朴东伟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明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