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朴东伟与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东伟,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37号原告:朴东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杜金玲,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朴东伟诉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朴东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双阳区日昇特产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朴东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朴东伟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明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