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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宣城新长航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新长航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新长航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戴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汪建明。申请执行人宣城新长航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1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055元、案件受理费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38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