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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车欣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欣,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95号原告:车欣,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刘超,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车欣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4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被告于2005年9月6日因做生意之需向原告买酒计人民币100440元,并言一个月内还清货款,多次催讨后只归还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退还原告车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