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工人,住迁安市。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7年4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建饮酒后驾驶×××号白色比亚迪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迁安市野鸡坨镇大山东庄村北时,与对向杨金英驾驶的为×××号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建驾车逃逸。杨金英报警后,被告人张建返回现场。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张建有酒后反应,于当日16时25分在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抽取了被告人张建的血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0.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调解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