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海芳与洛阳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杨玉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芳,洛阳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杨玉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芳,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西村。被执行人洛阳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站。被执行人杨玉站,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景玉小区3栋5-501号。本院在执行海芳与洛阳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杨玉站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5262.7189077.0.0.kmHcvw&user_id=2027649365)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洛阳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宜阳县红旗西路北侧英才居1号商住楼:1-1-301房产一套。2017年7月14日买受人陈晨以人民币225035.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宜阳县红旗西路北侧英才居1号商住楼:1-1-301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晨所有。洛阳市宜阳县红旗西路北侧英才居1号商住楼:1-1-301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王根虎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一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