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晨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8刑申13号张晨辉: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淮中刑终字第007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事实与理由:1、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受害人武某某是否骨折以及有几处骨折,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3份检查报告单与公安机关鉴定书意见不一致,先后出现了4种不同的结论,不符合常理。2、鉴定书故意篡改病程报告单,违反了鉴定规则,另该鉴定书没有标注鉴定人员执业证号及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原审中以补充侦查报告书代替重新鉴定报告书,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4、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式内容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5、张晨辉只有教训受害人武某某的故意,并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故意,不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武某某是否构成轻伤,虽然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三份检查报告单结论存在矛盾之处,但原审期间公诉机关就武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已退回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认定武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符合轻伤标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之前的检查报告存在漏诊,并在2013年10月21日第三份报告单中对诊断结果予以纠正,而你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是否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共谋实施故意伤害的场合,如果一方犯意超过,则各行为人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超出共同犯意的结果,则只有实行过限的行为人负责。本案中,你雇佣陈华刚、丁大飞殴打武某某,被雇佣人陈华刚、丁大飞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并未超出你的授意范围,不存在“过限行为”,故你对其雇佣的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你所提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