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禹梅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禹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珊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44号原告:胡禹梅,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茶叶城5幢503、505、508、509室。被告:王珊珊,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胡禹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珊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立案。原告胡禹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禹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