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周凯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徐铭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鑫煤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 志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