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259号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后园广电网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95971235E。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北段圣湖路(市卫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454429。法定代表人:刘慧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重庆,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