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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米尔外提胜利与汤素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尔外提·胜利,汤素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02号原告:米尔外提·胜利,女,哈萨克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被告:汤素花,女,苗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米尔外提·胜利与被告汤素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日立案。原告米尔外提·胜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尔外提·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尔外提·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米尔外提·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夏依 旦木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比 努 关注公众号“”